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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用于合格评定标准的指南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28日 作者:不详 人气:397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有关技术委员会起草产品合格评定用标准的要求。

      本导则的有关内容可同时适用于过程和服务合格评定用标准的起草。

      2引用标准

      ISO/IEC导则2:1996 《标准化及相关活动   通用术语》

      ISO/IEC指令 制订国际标准方法  第2部分:1992

      ISO/IEC指令 国际标准的起草及表述  第3部分:1989

      3定义

      本导则使用ISO/IEC导则2:1996中相关定义及以下定义。

      3.1合格评定:直接或间接确定有关要求被满足的任何活动。

      注1:合格评定活动的例子有:抽样、检验、检查、评价、验证、合格保证(供方声明、认证)、注册、认可、批准及这些活动的组合。

      4 概述

      4.1就合格评定而言,需要强调标准通常应遵循的若干方面,如ISO/IEC指令第2部分及其附件。这些方面涉及到标准中条款的取舍,以确保其适用于合格评定工作。因此,国家成员机构应在国家顾问组及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团中安排具有合格评定经验的人员。

      4.2适用于合格评定的标准应该按照以下各方能应用的方式制定:

      —      制造商或供方(第一方);

      —      用户或需方(第二方);

      —      独立机构(第三方)。

      4.3相应的技术委员会认为适用于合格评定的每个标准应该在其范围内包含明确的声明。

      4.4使用合格评定用标准的各方应能按标准的内容就其意义和意图达成共识。标准应清晰、准确并有正确和一致的解释。

      4.5标准应规定适用于下列目的之一的要求或检验。

      —      型式评价;

      —      日常生产;

      —      监督。

      4.6涉及合格评定的抽样要求应在标准引用的附录或单独文件中给出。

      应就抽样要求是标准的要求还是提示的要求给出明确的说明。抽样要求应包括具体统计计算方法的抽样方案及其实施程序。

      4.7下列项目可放在标准的提示的附录或前言中。除非标准注明用于诸如IECQ的质量评定体系中,否则不属标准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以下的一项或多项可能成为标准的内容:

      a)      有关合格标志或标签、合格证书、制造商或供方的合格声明;

      b)      标准使用各方的实施日期或责任界定;

      c)      生产过程要求:如果不包含就不能充分规定产品性能时;

      d)      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5要求的规定

      5.1标准的编制应促进而不是阻碍技术发展。为此,标准中通常规定产品性能要求而非设计要求。

      5.2要求的规定应清晰明确,并包括所需的限值和公差,以及为验证所规定的特性的检测方法。

      要求中应不含主观成份,应避免使用诸如“足够强”或“强度足够”等词句。

      5.3在同一标准中(或必要时在几个单独的标准中)经常需要考虑到一类产品的多个品种、型号或等级。设计者、用户或消费者出于特定的目的或经济原因,往往需要这种分类,在标准的编制中应满足这些需求。

      重要的是明确规定这种分类、分级及经过合格评定后的产品的所属类别,即可以作为标志的一部分也可在随同产品的标签上标示出来。

      5.4当检验顺序对检验结果有影响时,标准中应规定检验的顺序。

      5.5当需检验若干样品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标准有关条款时,标准应规定所需样品的数量。

      注2:建议在标准中包括关于可能增加的额外样品的规定,以缩短完成所有检验的时间。

      6检验方法的规定

      6.1应明确规定检验方法并与标准的目的相一致。检验方法应客观、简洁、准确,能得到明确的、可重复的、和再现的结果,以便在规定的条件下使检验结果具有可比性。

      注3:建议检验方法的表述包括其准确度、可重复性及可再现性的说明。

      6.2在切实可行并满足目标的情况下,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以适当的成本提交检验结果。

      6.3如果非破坏性检验方法在同等可信度水平上能够代替破坏性检验方法时,应选择非破坏性检验方法。

      6.4选择检验方法时,应考虑通用的检验方法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中具有类似特性的相关检验。在描述检验方法时,建议引用其它相关标准,而不是全文抄录各个标准中的检验方法。

      6.5当检验设备只有唯一来源,或不能以商业方式获得而必须单独制造时,标准应包括该设备的规范,以保证有关各方都能进行具有可比性的检验。

(出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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