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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投资壁垒简介(之四)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1日 作者:*** 人气:412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11.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 
    WTO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 系统》,将服务贸易划分为12个部门, 并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细分出了160 多个分部门或独立的服务活动。12个大的服务贸易部门是:商业服务(包括 专业服务和计算机服务)、通讯服务、建 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和保 险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 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它未包括的服务。 
    由于每个WTO成员服务贸易市 场的开放均是以其在服务贸易减让表 中的具体承诺为基础的,因此各成员服 务贸易市场的开放程度并不一致。即便是在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也可能存在 经谈判达成的各种准入、经营条件等方 面的限制。因此,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 主要是指WTO成员方未能履行其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及不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有关规 定的各种做法或措施。 
    实践中,造成阻碍国外服务或服务 供应商进入本国市场的壁垒措施可能 有; 
(1) 准入条件过于严格或缺乏透明度。例如,某国规定,通常情况下不允许 由外国建筑公司承建公共工程项目,除 非本国公司不能承担;外国公司只能通过与本国公司合资的形式参与建筑设计;外国建筑师不得在该国获得从业执照。 
(2) 冗长的审批程序。例如,某国制 定了极为繁杂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要求 国外服务供应商提供过于复杂的资质 证明和其它文件,并以其它各种理由拖延审批时间。 
(3) 对服务供应商服务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例如,根据某国规定,在申请各种基础电 信设施的使用许可(如广播和通用波段电台的许可证)时,外资电信运营商的申请条件比国内电信运营商更加严格; 某国关于湿租(即全机租赁,包括机组人员、维修和保险)的规定禁止本国航空公司租赁任何未在该国注册的飞机, 从而使在外国注册的飞机不能进入湿 租市场。 
(4) 外国服务供应商所面临的不公平竞争。例如,某国禁止外国旅游服务 经营商在该国做境外旅游的广告;外国旅游服务经营商还可能受到意料不到的税收调查。
 
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对知识产 权保护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内容涵盖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地理标识、外观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措施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个层面。 
    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在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方面不符合 《TRIPs协定》并构成贸易壁垒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立法不完善,对《TRIPs协定》 要求保护的某些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 定,或其规定违反《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例如,根据某国的法律,如进口产 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则适用的处罚要高 于对本国产品的处罚,这种措施违反了《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 民待遇原则。 
    (2) 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拖沓或费 用高昂。例如,某国专利权审批过程过 于漫长且效率低下,并不合理地要求申 请者提供各种资料和文件,导致专利权的批准被无端迟延。 
    (3) 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或剥夺当 事方司法复审的请求权,未能给知识产 权提供充分的保护。例如,某国虽然承 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电视节目的盗版,但事实上却难以保证通过司法程序 处理有关案件,对侵权者的惩罚措施也 不符合《TRIPs协定》;该国在实施对软件版权的保护措施时,要么非常缓慢, 要么只采取基本没有任何效果的罚款 措施,使得该国销售的软件中约有73% 是盗版产品。还有一些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很缓慢,削弱了执法措施的救济效果。
 
13.其它壁垒 
    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很难归类于以上各类贸易壁垒的其它壁垒。例如, 某国医疗保险局将药品区分为普通药 品和新发明药品,新发明药品可以参考较高的国际价格报销。然而,医疗保险 局经常错误地将外国公司的一些新发 明、新上市药品归类为“普通”药品,使 该药品的报销率低于被划分为“新发明”类的同类药品,从而限制了外国药 品的进入。再如,有的国家犯罪和腐败 问题十分严重,阻碍了外国企业的经营 活动,构成了对该国出口产品的贸易壁 
垒。 

二、投资壁垒 
    (一)投资壁垒的含义 
    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对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 参加的与投资有关的多边条约或与我 国签定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对其实施造成损害或不得影响,或对我国产品 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 国(或地区)市场构成或可能构成不合 理的阻碍或限制,或对来自于我国的投资进入或退出该国(或地区)造成或可 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或对我国 在该国投资所设经营实体的经营活动 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则该措施构成贸易壁垒。外国(或地区)政府未 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投资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投资协定规定义务的,也视为投资壁垒。 
    (二)投资壁垒的表现形式 
    在境外投资的实践中,与投资活动 的三个环节相对应,资本接受国设置的 投资壁垒主要有三种形式: 

1.投资准入壁垒 
   资本接受国为了限制外资的进入, 保护本国产业,在投资准入环节构筑的 壁垒主要表现为: 
   (1) 禁止、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过于宽泛,或不合理地限制了外国投资的 进入。一国采取产业政策导向、外资股 权比例限制等做法,禁止外资进入关系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涉及到公共利 益的关键部门、行业,或限制外资进入 本国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这些做法只 要不违反相关的国际条约,是无可指责的。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通过多种做 法,任意地或不合理地扩大了其禁止、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从而缩小了外国 投资者的投资范围,限制了外国资本的进入。 
    (2) WTO成员未按照WTO《与贸 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 《TRIMs协议》)有关规定向外国投资开放某些特定领域。例如,某一成员未按 照其关于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承诺允 许国外公司在本国保险领域投资。 
    (3) 通过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 为其它国家对第三国的投资设置障碍。 

2.投资经营壁垒 
    一些国家从产、供、销、人、财、物等 多个方面,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规定 了多种限制性投资措施,使其正常经营 受到影响和障碍。 
    根据《TRIMs协议》,投资措施一般 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 绩标准而采取的措施。《TRIMs协议》禁止成员方采取与国民待遇原则及禁止 数量限制原则相违背的、可能产生贸易 限制或扭曲的投资措施,如国产化或当 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限制产量的要求、用汇限制、出口比例要求等。 
    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采用 一些不合理的投资措施以达到保护本 国产业、鼓励出口的目的。例如,某 WTO成员对外资企业出口比例的要求(70%)高于其对内资公司的要求 (50%);要求制药公司从一家特定的本 国公司购买半合成抗生素,除非它们能 够证明进口品的到岸价格比本国公司生产的价格低20%以上;要求采矿公 司把精炼铜优先卖给当时由该国政府 控制的公司等。再如,另一WTO成员在 给子某些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时,要求其必须提供互惠条件;在授予研发补贴方 面给予内资企业优惠待遇;外资企业税 收申报的程序比内资企业更繁琐,惩罚 措施更严厉等。又如,有的国家对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国籍、住所做了一系列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或对外资企业 外籍经营管理者的出入境做了不合理的限制。 

3.投资退出壁垒 
    一些国家为了限制外国投资退出 或外资企业经营利润离境,或在外国投 资退出时谋求不合理的本国利益,在投资退出环节设置了限制性措施,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难以充分实现。这种 投资壁垒主要表现在: 
   (1) 一些国家对外国投资的退出和外资企业经营利润的转移设置了严格 的限制,使外国投资不能自由退出,外资企业经营利润不能及时、有效地转移到投资者本国或第三国,或在退出及转 移时蒙受不合理的损失。 
   (2) 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外资企业退 出时逐步本地化的做法,要求外资企业 必须将其资本或技术部分或完全转让给本国企业。 

(出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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