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1)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2)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3)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 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4)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上述措施总称为SPS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所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SPS协议》,WTO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因此,缺乏补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例如,某国仅以从来自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产品中检测出不符合《SPS协议》的污染物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该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关于SPS措施的实施要基于必要且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某国以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的区域化原则,构成了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某国对进口的三文鱼的检疫要求严于对本国产品的检疫要求,或严于进口的可能感染了与三文鱼相同疾病的其它鱼类的检疫要求,从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鱼的进口,违反了《SPS协议》的一致性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7.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如果不合理地使用或者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出口产品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数量也呈现不断上升的势头。实践中,一些WTO成员滥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一些国家在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认定中,往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歧视我国产品,有的进而在标准采用、替代国选择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例如,某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时,适用标准非常苛刻且不合理,使中国企业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采用严重不利于我 国的“替代国”价格;不给予中国企业分别税率等。 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1)反规避。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例如,出口商通过改变商品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将产品转移到第三国或进口国国内进行装配,从而改变其产品的原产地,以规避反倾销税。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2)反吸收。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 一国在采取反规避、反吸收调查时,如果在进口产品原产地、出口价格的认定等方面采取的标准不够客观、公正,导致不适当或不合理地采取反规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产品的进口,反规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如某WTO成员方曾对原产于我国的草柑膦进行过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倾销税,继而又在反吸收调查中将该税率提高到48%,迫使我产品退出该成员市场。 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一些国家往往在进口增长、产业损害等问题的认定方面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并进而根据这种随意性的认定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可分为两种情况: (1)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 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它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本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 目前,共有28个成员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我国虽不是该协议的签署方,但鉴于我国将于2005年启动加入该协议的谈判,我们应关注《政府采购协议》签署方间所采取的歧视措施。 (2)非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本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某一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9.出口限制 基于防止核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以及维护国际安全的考虑,国际上有一些关于敏感产品和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管制机制。这种机制在冷战期间以巴统为代表,冷战结束后以瓦森纳安排、澳大利亚集团、核供应国集团等为代表。西方国家大多都有配合这些多边机制的国内出口管制立法。一些国家还常常以国家安全为由任意扩大对高技术产品的出口限制,以保持本国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技术优势。实践中,上述出口限制措施很容易被一些国家滥用,从而对贸易构成不合理的障碍,构成贸易壁垒,具体表现形式有: (1)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它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它国家产品出口到本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据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控制体系,并限制其它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它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 (2)对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实施出口限制,使得这些原材料、半制品进口国的相关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例如,某国对其出口到另一国的某化学原料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导致另一国以此原料为基础的化肥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对该国此种化肥的出口构成了障碍。 10.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了贸易。 例如,某国对本国航空器和船舶制造业提供多种补贴,严重损害了其它国家航空器和船舶的竞争优势;某国还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对“国外销售公司”间接提供出口补贴;再如,某国政府提供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出口产品的生产,如规定出口商为偿还贷款和开辟市场向海外汇款可免除预扣税款,出口产品的预付保证金可免除金融交易税等。 有的补贴措施虽然并末与出口和进口替代相联系,但在实施中仍可能产生刺激出口或限制进口的跨境影响,因此也要充分关注。 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即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壁垒。农产品补贴的具体情况为: (1)国内支持。《农业协议》根据各种国内支持措施的贸易扭曲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绿箱”措施、“蓝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不会产生或仅产生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通常是农产品限产计划的组成部分,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黄箱”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的义务。《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黄箱”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但对于发展中国家,部分“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实践中,一些国家未能依照规则逐步削减“黄箱”措施,而仍维持着较高水平的补贴,从而构成贸易壁垒。 (2)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规定,应以减让基期的农业出口补贴为基础,在实施期内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还详细规定了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的范围、控制补贴的扩大等内容。然而,一些国家未能严格遵守《农业协议》有关规定。如某国根据其“乳制品出口鼓励计划”,在此领域维持着大量补贴,不仅阻碍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的进口,也削弱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在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贸易壁垒。 (出处: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