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合同 国际贸易是以合同为中心进行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合同统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x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tate of Good)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我国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与有关方面订立的合同很多,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却是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合同。这是因为: (1)尽管有包销、代理、寄售、拍卖、招标投标、加工装配、补偿等多种贸易形式,但以货币结算、逐笔成交的单边进口或出口方式仍占主要地位。 (2)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方式,一般也少不了货物的进口或出口。 (3)在技术贸易中,一般要涉及有关机器设备等的进出口。 (4)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在进行一笔交易时,通常还需要与运输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签订合同,而这些合同一般是为履行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基本的合同仍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有效成立的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例如:若是自然人,必须是公民。未成年人对达成合同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精神病患者和醉汉,在发病期间和神志不清时达成的合同,也可免去合同的法律责任。若是法人,则行为人应是企业的全权代表。 (二)应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致 签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所以,只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一方用诈骗、威胁或暴力等行为使另一方被迫达成合同,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三)必须互为有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是互为有偿的,买卖双方都拥有权利,又都承担义务。 (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例如:货物应是政府允许出口或进口的商品,货款和外汇的收付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基本内容 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约首 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 (二)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通常有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异议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应把这些条款规定的准确、详细而严密。 (三)约尾 这是合同本文后的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出处: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