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GATT成立到2002年9月底,全球有4000多个立案调查的反倾销案件,涉及的国家、独立关税区和国家集团共有120多个,涉及金额超过3000亿美元。近3年来,反倾销案件有增无减。各国在关税和数量限制方面可以用来作为保护的选择范围有限,于是在对“倾销”的解释和“反倾销措施”的使用上就出现了矛盾。
为了防止反倾销成为真正的贸易战,国际反倾销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多哈回合也试图就解决反倾销问题冲突进行谈判。
反倾销规则的变化趋势
《反倾销协定》(ADA)在许多方面采纳美、欧反倾销法的规定,而美欧也根据ADA修改了其反倾销法。因此反倾销法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国内法到国际统一法,又从国际统一法到国内法的循环发展过程。发展中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反倾销法,但起步较晚,其反倾销法显然不够成熟。因此ADA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代表了世界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
第一个趋势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种贸易救济方式分别立法。
第二个趋势是各国国内立法也越来越具有透明性和可预见性。这反映了尽管反倾销问题争议很多,但ADA获得了普遍的立法层面上的尊重。
第三个趋势是反倾销易于立案。ADA关于“低于成本销售”视为倾销的规定,扩大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范围。而ADA关于“损害”的确定以及“累积进口”的规定,使得反倾销税的征收更为容易。乌拉圭回合确认其是一种合法的方法,美国、欧盟相关法律也有此规定。这实质上是放宽了倾销构成的条件。
对反倾销程序,ADA加重了出口商的举证责任。由于各国都有一套独特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彼此难以协调,所以总协定1979年《反倾销守则》只对程序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用了大量篇幅对程序和证据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强调进口国主管当局有权要求出口商提供与调查有关的资料。这些规定主要吸收美、欧的反倾销程序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出口商不利,但对进口国主管当局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与损害的存在及倾销幅度大小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反倾销案的办案效率,增加反倾销诉讼的成功率。
此外ADA还强化了反规避措施。欧盟和美国在乌拉圭回合以前的反倾销规则中都包含有反规避条款。新的反规避规则更具体、更严格,反规避范围更大,形成了具有完整内容的反规避制度,这在欧盟新规则中体现得更为突出。规避问题同原产地规则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由于在目前世贸组织体制下并无足够的原产地规则对美、欧反规避的规定进行严格的限制,因此反规避的规定扩大了可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范围。
第四个趋势是,倾销和损害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有利于申诉人和被诉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主要表现在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的调查程序更趋于透明和公平,申诉人资格的规定更为严格以及规定了抽样调查的使用及方法。ADA要求调查当局对受到反倾销调查的起步阶段的公司给予合理考虑,对成本的计算进行相应的调整,有利于保护处于起步阶段的出口商。ADA“日落条款”的规定,缩短了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限制了调查当局的权力滥用。
新一轮谈判前景
(1)ADA仍将存在,新谈判对它可能有补充。
反倾销法的合理性关键在于可预见性和实质的以及程序上的公平。ADA虽然存在问题,但仍不失为一部较完整和较公平的协定。新一轮谈判预计不会废除ADA而重新建立一个新的机制。各方的要求可能以修正案的方式加以补充。
(2)ADA的产生有广泛的代表性,反倾销规则在实践中还要有更长的适应期。
乌拉圭回合不仅有发达国家参与,还有96个发展中成员方的参与,根据司法审查的要求,各国还在加快制订或修订国内法以适应ADA。
(3)反倾销虽然是当今国际贸易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但是在新一轮谈判议程中,它只是属于“世贸规则”的议题之一,至今没有反倾销议题的最终目标和具体议程表。
(4)反倾销的争端已纳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反倾销法的重大变化也会影响争端解决机制。WTO主要贸易实体均未明确提出废除ADA,因此,新一轮谈判只可能是对ADA的修订。
(5)新一轮讨论反倾销的主要问题可能有:价格政策的审议,损害确定的标准,征收反倾销税的补救程序,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的具体化,累积的损害评估,信息的交换,提高贸易救济的效率等问题。
由于各方均期望3年内结束谈判,反倾销制度的彻底变革似乎不可能。除了这一轮谈判外,下一轮仍然会把反倾销列入谈判新议题。
反倾销与中国
由于中国企业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2002年上半年应诉率达71.43%),2002年以来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立案有所回落,应诉胜率超过50%。
然而国外相关歧视性政策并未出现实质性转变,中国作为反倾销最大的对象国地位仍然没有发生变化。1979年,中国遭遇2次反倾销,这是中国开放第一年的2次未应诉事件。此后的80年代,每年平均有6起,90年代每年平均上升到29起。2000年至2002年3年中,每年仍有递增的趋势。对我实施反倾销措施超过20次以上的有欧盟(超过100)、美国(超过80)、印度、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等。
新一轮关于反倾销规则的谈判对改变目前中国在反倾销中的被动地位是一个重要的机会。第一,中国可利用谈判宣传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和履行ADA的各种承诺的实现,使各国摘掉中国“非市场”的帽子,第二,中国企业正可以加快对反倾销规则的理解,积极反倾销和积极应诉。第三,建立独立、高效、高质的中介团体,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形式帮助企业起诉和应诉。
同时,对反倾销教训应予深刻反思。首先是使价格制度逐渐与国际市场价格制度接轨,按价值规律办事。第二是加快外贸体制改革,防止外资企业与非外资企业、外贸企业之间、国内各地区之间在国际市场上不负责任的恶性竞销。第三是一旦发现确有恶意的倾销,也不能护短,罚刑并用,整肃商风。第四是建立专项基金,鼓励起诉和应诉,帮助中小企业应诉。 (出处:转载) |